精神,人民法院,最高人民法院,肖像,目的

提問: 肖像被侵犯了嗎,我該怎么做 問題補充: 不知道什么時候以什么樣的方式得罪了一個女網友,在我的印象中是沒有得罪,可是后來,她將我的很多照片,以及我男朋友的照片弄到她自己的空間,然后以我自己的名義罵我自己,說“我們是一對狗男女,說我是騷貨”之類的。還慫恿別人去辱罵我們,麻得很難聽,也很齷齪。估計照片是她以前在我空間還開放的時候就拿到的。我曾經好好的給她說過,請不要這樣,但是她完全不聽,好經常發QQ信息來辱罵我。嚴重傷害了我。我想請問,這樣的事情我能怎么處理。 医师解答: 判斷是否侵犯肖像權有兩個標準:第一,是否經的本人同意;第二,是否以營利為目的。侵犯肖像權很重要的一點就是必須要以牟利為目的。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》第一條:“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,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,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: (一)生命權、健康權、身體權; (二)姓名權、肖像權、名譽權、榮譽權; (三)人格尊嚴權、人身自由權。 違反社會公共利益、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,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,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。”從這一規定看,你如果認為人的名譽權受到侵害是可以起訴的。 不過,要提醒的是根據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》第八條 規定:“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,但未造成嚴重后果,受害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,一般不予支持,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形判令侵權人停止侵害、恢復名譽、消除影響、賠禮道歉。……”你如果想制止其行為通過法律方式解決也是可以的,但是依案情看來,精神賠償可能不會支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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